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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4-08 来源:贵州全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自2018年1月1日实施以来,各地积极贯彻,依法推进水污染防治取得了积极成效,推动水体治理和水生态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
 
2023年3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适用于新疆行政区域内的河流、冰川、湖泊、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办法》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水污染防治的投入。鼓励和支持创新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多渠道筹集水污染防治资金。
 
环保在线整理了《办法》中的部分重点,涉及再生水、污泥处理等。
 
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办法》提出,自治区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对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重点行业,主要流域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置换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应当明确重点水污染物的种类、总量控制指标和需要削减排污量的单位及其削减数量、时限等要求。
 
工业集聚区实现水污染集中治理
 
《办法》明确,新建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符合相关规划的工业集聚区。工业集聚区应当实现水污染集中治理,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并达到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接纳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工业废水应当依法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扶持再生水项目
 
《办法》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技术等方面扶持再生水利用项目;进行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鼓励和支持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加强科技研发,提高再生水质量,扩大再生水利用范围。工业生产、城乡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降尘和生态景观等用水以及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单位,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建设污泥处理处理设施
 
《办法》明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配套建设污泥处理设施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对污泥进行处置;不具备污泥处置能力的,应当委托污泥处理处置单位进行污泥处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备的检测、记录、存档和报告制度,并对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及其副产物的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和报告。
 
重视农业农村污水处理
 
《办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采用集中连片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建设和完善农村污水、垃圾收集和处理设施,实施农村厕所改造;将城镇周边村庄和有条件的农村纳入城镇污水、垃圾处理体系,并保障建设及运转资金。
 
在农村从事生产加工、旅游、餐饮等经营者,排放污水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生产经营者采取有效水污染防治措施,减少水污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和引导发展生态农业,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测土配方施肥、精准施肥技术,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量,防止造成水污染。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应当达到相关环境保护要求。鼓励和支持推广农田灌溉水循环利用,减少农田灌溉退水对水体水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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